章 总 则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化妆品功效评估,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化妆品功效}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化妆品功效评估服务中心,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化妆品功效评估服务,没收产品及所得,化妆品功效检测,并且可以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所得,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功效评估-普林检测公信力强-化妆品功效评估服务中心由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消毒产品检测,化妆品检测,毒理实验,食品农产品检测,中药检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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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普林检测在技术合作中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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